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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原河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巷**-**-**,住河北省保定市**路**小区**-**-**。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72017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有债务纠纷,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代表公司在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已经起诉陈某某,需要相关费用,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31日骗取**投资公司53000元的律师费诉讼费, 2018年6月20日骗取**投资公司77200元的法院诉讼费和律师费,2018年7月16日骗取**投资公司执行被告陈某某车辆事项445000元的执行费。骗取招待费用2000元的2张的公司招待用卡、拖车费1320元,共骗取**投资公司58052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归还**投资公司307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银行明细、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二0一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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