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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黄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还贷款为名向李某某借款。后于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2月间,刘某某虚构已在肃宁警方报案,需先偿还贷款公司借款及违约金、利息才能追回被第三方扣的先前还款的事实,先后骗取李某某共计1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等书证;

2证人商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胜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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