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批捕在逃),2018年6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12月1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0日沧州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我院办理。因被告人刘某某长期不到案,2018年6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为被害人狄某某的儿子赵某甲办理人事调动一事为由,骗取狄某某现金7万元人民币。

(2)、2012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给南陈屯乡东屯村代某某的朋友任某某(已被运河区法院判刑)办事为由,向代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2013年11月份一天,经代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将10万元退还给代某某,2013年12月12日代某某向沧州市公安局报案。

(3)、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为狄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赵某某在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无罪释放为由骗取狄某某现金408400元(总共向狄某某索要现金5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71600元及为赵某甲办事索要7万元,刘某某骗取狄某某现金408400元)。后赵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二审已维持原判。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狄某某、代金录的陈述;

3、证人韩某某、狄某甲、刘某甲、狄某乙、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78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吉岐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 移送案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