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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1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巷**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座**室。2016年3月30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杜某某因做微商被周某某“所骗”,被告人刘某某帮其将周某某扭送至辖区内的新石刑警中队报案,该队核实后认为属于经济纠纷,周某某给“报案人”打了欠条后离开。被告人刘某某以因其找人花钱才让周某某打了欠条为由,让杜某某等“报案人”给付47000元,并编造了给公安送礼的截图让杜某某等人相信,之后先后骗取杜某某支付送礼等花费人民共计币53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刘某某、耿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信用卡消费记录、转款记录、录音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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