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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身份证号码:3603111997********,汉族,中专毕业,**员工,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QQ上以向牛某某出售电话卡为由,让牛某某将5100元打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刘某某的卡上,后刘某某未向牛某某发送电话卡,并在QQ 上将牛某某拉黑不再联系。

另查明,刘某某已将5100元退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他人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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