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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陕西省西安市****村一出租房内,先后使用用其身份证绑定的微信昵称为“意某某”(微信号jj****)、“晨某某”(微信号zt****)的两个微信账号,冒充“张某某”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建立男女恋人关系后,使用微信昵称“晨某某”的微信账号编造没钱吃饭、表弟结婚急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黄某某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6860元。其中,被害人黄某某通过网上银行云闪付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606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区**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U盘;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资料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云闪付交易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资金来往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3.证人毕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笔录;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毓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手机2部、U盘1枚。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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