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乡**寨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网络玩游戏时认识了被害人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假称自己是女孩子,并以交往男女朋友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以帮对方保管钱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严某某93209元,截止案发前已归还7960元,所骗款项均已被被告人刘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光明区**区*巷*号***网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扬
检察官助理:熊睿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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