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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害人邱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因邱某某所在的茶叶公司资金业务较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提出其POS机刷卡不用手续费,让邱某某用其POS刷卡,然后其再转账给邱某某,可以省下一笔手续费。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与廖某甲、廖某乙处男女朋友关系的同时(其中廖某甲在2019年3月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下一个孩子),与邱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是深圳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钱过桥拆借收抵押车辆,邱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刘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事实上,被告人刘某某并无此业务,也未用于其它投资,仅是陆续还了一部分给邱某某,其余用于吃喝开销。为进一步取得邱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某某带邱某某回老家见家长。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在老家与人合作开沙场为由,让邱某某转账10余万元。2018年11月,刘某某又以搞土方运输工程为由,让邱某某转账1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得上述款项后,实际并未投资于任何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吃喝开销。

2018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仍差邱某某40万元人民币未还,遂手机关机,在偶尔开机发现有邱某某发来的信息的情况下,继续编造借口骗钱: 2019年2月16日,刘某某骗邱某某说自己被调查,需要钱来解决,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0元给刘某某;同年3月15日,刘某某借口修手机让邱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314元;同年3月20日,刘某某借口还支付宝花呗让邱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钱。后刘某某断绝与邱某某的一切联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万科广场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赔23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邱某某,邱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转账明细、借款合同,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肖某某、廖某甲、廖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和解协议书1份、刑事谅解书1份、收款收据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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