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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曾在巴东县公共汽车公司上班,2011年刘某某请原公汽公司车队队长张某某(已死亡)帮忙办理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办理的资料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办好之后就将存折和退休证交给刘某某,并告知刘某某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年龄由1970年**月**日改为1956年2月10日购买了养老保险,刘某某仍以篡改的出生日期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9536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刘某某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料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税明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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