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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销**,被害人曾某某在随州市经营电器生意,2018年底,二人在该公司家电销售业务中结识。2019年2月,刘某某从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离职。同年3月初,刘某某与曾某某联系,主动询问曾某某是否需要电热水器,曾某某表示需要,并向刘某某订购了150台海尔牌电热水器。3月4日,曾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某某账户转款105950元。刘某某收到货款后,将款项用于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曾某某催其发货,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曾某某因联系不上刘某某,便与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得知刘某某已于2019年2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方觉被骗,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曾某某退赔全部货款,曾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2019年6月25日,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汉滨区**街**号**楼**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刘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曾某某银行交易流水、刘某某出具的《说明》、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离职通告函》、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155****、1809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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