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临武人,住临武县**镇**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扶某某等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9月15日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陈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召集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冒充信贷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受害人并帮助其办理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2019年8月份,陈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要其去联系能够提供银行卡收钱并取款的人并答应给10%的提成。随后刘某某找到了罗某某(已判刑),双方约定由罗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并由罗某某安排人将收到的钱取出来交给刘某某,刘某某给罗某某8%的提成。随后罗某某用苏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自己女友黄某某的银行卡提供给刘某某,刘某某则转发给陈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所得的钱。当陈某某等人诈骗成功后,由罗某某安排苏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将收到的钱取出来或者转入自己或其他人的支付宝、微信,但最终又提现到银行卡内取出来扣除自己所得成后由罗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将取出来的钱送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钱之后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将现金送给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从2019年8月19日开始到2019年8月31日共帮陈某某等人作案12起,共计收款共111300元:
1、2019年8月19-22日,陈某某等人诈骗扶某某17000元,由罗某某等人将收到的钱取出来后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再由刘某某交给陈某某。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了蒋某某的银行卡给陈某某帮助其诈骗受害人胡某某90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将收到的钱取出来交给被告人刘某某,由刘某某交给陈某某。
3、2019年8月20日,陈某某诈骗陈某甲50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将收到的钱取出来交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转交给陈某某。
4、2019年8月21-22日,陈某某等人诈骗魏某某280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将收到的钱取出来再交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交给陈某某。
5、2019年8月21日,陈某某等人诈骗姜某某58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将诈骗款取出来交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转交给陈某某。
6、2019年8月22日,陈某某等人诈骗任某某50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将收到的钱取出来给刘某某,由刘某某转交给陈某某。
7、2019年8月27日,陈某某等人诈骗杨某某90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将收到的钱取出交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交给陈某某。
8、2019年8月28日,陈某某等人诈骗巩某某50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取出来交给刘某某,由刘某某交给陈某某。
9、2019年8月28日,陈某某等人诈骗李某甲7000元,后由罗某某等人取出后交给刘某某,再转交给陈某某。
10、2019年8月31日,陈某某等人利用由刘某某提供的李某某的银行卡诈骗邓某某11500元,后该笔款被重庆市江津公安局冻结。
11、2019年8月31日,陈某某等人利用陈奇超提供的李某某的银行卡诈骗苏某甲5000元,后该笔款被重庆市江津公安局冻结。
12、2019年8月31日,陈某某等人利用刘某某提供的李某某的银行卡诈骗邹长福5000元,后该笔钱被重庆市江津公安局冻结。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未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罗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扶某某、胡某某、陈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112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卫华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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