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南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9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奋斗”(网名,暂未查实)趁疫情爆发口罩供应短缺之机,在明知自身没有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大量口罩出售信息,并利用虚假的身份和供货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共计人民币60060元,刘某某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456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县**镇**路**号附**号家中,在手机微信上同被害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后,刘某某伙同“奋斗”,利用虚假的身份和供货信息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分三次共向刘某某的微信及“奋斗”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30060元。
2.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朋友家中,在手机微信上同被害人周某某取得联系后,刘某某伙同“奋斗”,利用虚假的身份和供货信息取得周某某的信任后,使周某某通过微信向“奋斗”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2020年2月28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民警在蒸湘区**巷**轮滑俱乐部立新店金童托管上来左栋708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宝截图、领条、户籍资料;
2.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轶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749****;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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