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3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嘉禾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嘉禾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6年8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6年8月1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叁仟伍佰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8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找关系不用考试帮他人办理驾驶证、入党以及帮忙购买二手摩托车等事由,先后实施多次诈骗行为,共计骗取人民币276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找关系不用考试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乙(家住桂阳县**镇**村)10680元;
2.2017年8月8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找关系不用考试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丙(家住桂阳县**镇**村)5000元;
3.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以找关系帮忙购买二手摩托车和入党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家住嘉禾县**村)1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健康检查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丙、廖某某、雷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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