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以向他人出售电子体温枪和为他人代办驾驶证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诈骗总金额人民币(下同)6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微信上结识了被害人黄某甲,并对其称有电子体温计出售,实际其根本没有电子体温计,在收到黄某甲的600元货款订金后用于个人消费。
2.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微信上结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并对李某某称能为其代办摩托车驾驶证,办证费用是1600元,在收到刘某某的1600元办证费用后并没有为其办证,而是将钱转给了其妻子黄某乙;同年7月4日,刘某某再次发信息对李某某称能为其代办小车驾驶证,办证费用是4000元,同样在收到李某某的4000元办证费之后并没有为其办证,而是直接将钱转给了妻子黄某乙。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桃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9月19日、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退赃给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甲,被害人均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6.微信流水详单、银行卡流水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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