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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58********,汉族,半文盲,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1977年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2年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6月湖南省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7日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脱逃罪、重婚罪1988年被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身份,以经营农场、建设绿化工程、代理销售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杨某某、孙某某合计人民币21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租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期间,对外谎称其为退休干部杨永初,并在株洲经营一家农场,结识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用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彭某乙恋爱,并伪造《山茶油购销合同》等,以农场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爱人彭某甲、彭某乙合计人民币660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虚构的杨永初的身份与被害人杨某某恋爱,以建设绿化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在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湖南省汉寿县**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合计人民币110000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用虚构的杨永初的身份,以代理销售鹿茸酒为由,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骗取邵阳市宝古佬鹿茸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60件鹿茸酒(价值人民币28800元)和人民币60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公寓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山茶油购销合同等;2.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11月6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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