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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长沙市岳麓区**路**房。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谎称投资向其借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0000元、微粒贷28000元、借呗80000元、美团贷款4700元、花呗18000元,套取各类银行信用卡借款210934.25元,共计人民币351634.25元,其中部分系被害人王某某在岳麓区**街道**售楼部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部分系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取得。

截止2019年11月案发,被害人王某某名下涉案的各类账户共计欠款279670.04元,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向以上账户偿还了39007.42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18677.46元。赃款被刘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消费挥霍一空。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各类还款明细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鉴定意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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