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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95********,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身份系自报)。2020年7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的一天,通过探探APP添加被害人杨某某为好友,以“某某”的虚构身份通过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于2019年9月12日晚,谎称其外公摔伤住院需要资金人民币3900元,并于当晚收取被害人杨某某在潮州市区潮州市中心医院通过微信转来的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还需人民币800元,但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再转账,被告人刘某某遂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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