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学校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1日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四次骗取展某甲人民币29.7万元,后将骗取的钱全部用于赌博,并没有为展某甲的女儿等人安排工作。案发前,刘某某退还展某甲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刘某某退回剩余赃款人民币21万元。被害人展某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份,刘某某与同村村民展某甲在聊天中得知,展某甲女儿展某乙在兰州市某医院只是临时工,刘某某谎称自己妻子在某人才市场工作,可以帮助展某乙安排某医院的正式工作,向展某甲提出需要9万元人民币作为安排工作的费用,展某甲信以为真,于2016年10月27日通过甘肃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给刘某某转账人民币8.7万元,刘某某全部用于赌博,并没有为展某乙安排工作。后展某甲多次询问安排工作事宜未果,刘某某妻子李某甲于2017年4月份退还展某甲人民币5万元。
2.2016年11月份,刘某某因赌博手头资金紧张,在得知展某甲儿媳没有正式工作的情况后,产生了继续向展某甲骗钱的想法。于是向展某甲谎称某事业单位招录正式职工,他可以帮助展某甲的儿媳安排工作。展某甲信以为真,于2016年11月9日以转账的方式给刘某某的甘肃银行卡转账人民币6万元。刘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赌博。
3.2016年11月份,刘某某无钱赌博,向展某甲谎称某银行和信用社正在招录正式工作人员,并多次劝说展某甲,称名额有限,让展某甲抓紧时间,最终展某甲通过银行卡于2016年11月21日以转账的方式给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2万元用于给展某丙的儿子和李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刘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
4.2016年12月20日,刘某某因欠别人赌资3万元被扣留无法离开赌场。遂给展某甲打电话谎称自己急用钱,要求展某甲给他借3万元,当时展某甲正在让刘某某帮忙解决孩子们工作,为了所托事情办成,当日,展某甲通过银行卡给刘某某转帐人民币3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退回展某甲人民币4万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某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农村信用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2张、现金存款凭条、领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展某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展某甲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牛兴酉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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