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期间,凌某甲(已判决)纠集凌某乙、邓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经合谋后,虚构中彩网“广东十一选五”项目让被害人通过网络进行彩票投注,共同实施网络诈骗,先后骗得被害人周某某等人钱财,合计人民币37.678万元。经分工,凌某甲负责控制该网站后台,被告人刘某某与凌某乙等人在微信群内负责吹嘘造势。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被以通过中彩网“广东十一选五”项目进行彩票投注等方式,合计被骗得人民币26.168万元。
2.2018年4月期间,被害人陆某某被以通过中彩网“广东十一选五”项目进行彩票投注等方式,合计被骗得人民币5.216万元。
3.2018年4月期间,被害人宋某某被以通过中彩网“广东十一选五”项目进行彩票投注等方式,合计被骗得人民币6.29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群聊记录、中彩网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凌某甲、凌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一起,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潇
检察官助理:浦玉华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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