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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无力偿还外债的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薛某乙起诉他人借款案已由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却无法执行,便决定借机诈骗薛某乙。后被告人刘某某编造其在福州市有关系,可以帮助薛某乙处理上述执行事项。薛某乙信以为真,许诺待上述债权执行到位,将给被告人刘某某好处费35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刘某某急需骗到钱款,便继续谎称需要先拿10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经费。薛某乙则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提供担保人并出具借条。为骗取薛某乙信任,被告人刘某某于同年5月30日让其母亲康某某作保,并于次日向薛某乙出具其向薛某乙借款10万元的借条。在薛某乙转账给康某某1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10万元取出后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销。此后,经薛某乙催讨,被告人刘某某于同年8月30日将其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已拖欠还款的一部轿车抵押给薛某乙。2019年4月的一天,该车被抵押权人收回。被告人刘某某为逃避薛某乙催款,又向被害人薛某乙隐瞒该车去向。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明细、借条、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甲、康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4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围底**号,联系电话1598059****;

2.卷宗4册共计3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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