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巷**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楼**楼**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通过网络联系被害人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办理小孩入学、转学事宜,虚构需要办事费用,分别骗取被害人党某某人民币20000元、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100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失去联系。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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