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3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晓明镇兴隆屯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退回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8月16日、10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7月4日、9月17日、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车牌号为辽K*****的本田雅阁轿车和辽K*****的别克GL8商务车,伪造这两辆车的虚假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件,并告知韩某某该两辆车为中介债权转让的抵押车,从而从韩某某处骗取14万元。在韩某某报案之前,刘某甲及其家属已经返还给韩某某7万元人民币。
2019年3月9日21时许,宏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在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辽K*****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主为刘某乙的辽K*****本田雅阁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1本、别克车钥匙一把、车主为褚某某的辽K*****别克GL8商务车的机动车行驶证1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辽阳市车管所出具的车辆信息档案、韩某某提供相关材料、刘某乙提供相关材料、褚某某提供相关材料、刘某丙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刘某甲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单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车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王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李某某提供的自述证明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乙、褚某某、刘某丙、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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