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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兴明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购买“闲鱼”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闲鱼”平台)账号、QQ网络即时聊天软件(以下简称“QQ”)账号和网络支付链接,用于实施诈骗。刘某某通过在“闲鱼”平台发布销售手机的虚假信息,诱导有购买需求的被害人添加其提供的QQ账号,利用QQ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点击其提供的网络支付链接付款后,将被害人QQ“拉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共计22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销售iPhone XR手机虚假信息,被害人吴某某点击刘某某提供的虚假支付链接付款2400元。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销售iPone11手机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张某某点击刘某某提供的虚假支付链接付款6000元。

3.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销售vivo nex 3s手机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陈某某点击刘某某提供的虚假支付链接付款4000元。

4.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销售OPPO finadx2 Pro 手机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卢某某点击刘某某提供的虚假支付链接付款4300元。

5.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销售iPone11手机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点击刘某某提供的虚假支付链接付款55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国际**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被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余耀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

2.案卷2册,共计212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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