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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于2014年离异,2018年11月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5月二人互加微信****,在相互介绍时,刘某某称自己单身,在岚皋有农产品加工厂、养猪场、移动洗车厂,在西安包有工程等,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一直通过微信、电话联系。2020年1月16日,刘某某邀请陈某某到他公司(西安驰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华城泊郡*楼*室,刘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将自己全部股份转让给尤某某后,尤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玩,商量结婚事宜。陈某某2020年1月17日开车去西安,在刘某某的带领下到达华城泊郡*楼*室,陈某某看到刘某某办公桌上的笔记本、图纸以及多名算账的工人,误认为刘某某是该公司法人,当晚二人在酒店开房。1月18日刘某某谎称要到公司继续算账,继续向陕建集团要钱,并给陈某某发送陕建集团开年会的照片(从尤某某朋友圈转发),当晚,刘某某一人住在办公室,产生了伪造假欠条的想法,于1月19日早晨通过百度联系私刻“陕西建工一建集团第四分公司和陕西建工一建集团第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伪造陕西建工一建集团第四分公司欠西安驰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9万元工程款的欠条和欠款协议,后将该欠条和欠款协议放置于自己包内。当天下午,陈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回到陈某某镇安家中,2020年1月20日二人在陈某某家中,刘某某以“西安驰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手下的包工头在其老家问其大哥要账,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以及偿还垫资款,陈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向陈某某出示其伪造的欠条,骗取陈某某信任,陈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14时许通过手机银行向刘某某的建行卡尾数1118的卡里转账10万元,刘某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家用及还债,当天下午刘某某借口回家处理要钱事项离开陈某某家。陈某某意识到可能被骗,遂于2020年2月13日到岚皋县找刘某某要钱,刘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写下欠条,陈某某将欠条扔进垃圾桶,并要求刘某某尽快还钱。3月初,陈某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向被告人刘****要钱,刘某某找各种理由不见面,采取推诿、拖拉的方式拒不归还,并威胁要向陈某某所在单位、纪委告发。案发后刘某某的妻子于2020年6月23日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建华

检察官助理:李文贤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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