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组**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以给于某某、刘某某购买HICC币的名义骗走人民币57850元。
2、2018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以给易某某购买HICC币的名义骗走现金252120元。
3、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以给臧某某、王某某购买HICC币的名义骗走现金5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半至六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范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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