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镇**村民委**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快手上认识后,其先谎称其父亲是工程老板,后又使用微信虚构四川“万豪集团董事长”之子、“万豪集团董事长”等身份,多次诈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3282元。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经肖某某介绍与被害人邓某某认识,其虚构其父亲是工程老板,需购买水泥管和路沿石的事实,使用微信多次诈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周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达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270页。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vivoX9手机一部。
4.被害人肖某某、邓某某已提交追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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