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商家要卖一批手机配件约价值人民币16190元,陈某某称要购买,后微信转账80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称商家已经发货,但陈某某一直没有收到货物。2019年3月16日,刘某某称在东莞市长安镇收购一批手机配件,约价值人民币43万元,并有意想转卖给陈某某。后刘某某称身上不够钱,向陈某某先借2万元,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刘某某。后刘某某称货物已经卖出,陈某某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将陈某某微信拉黑,并不接陈的电话。陈某某共被刘某某诈骗28000元。
2、被告人刘某某以同行调货为名诈骗手机店。2020年8月9日15时许,刘某某到在东莞市**区**座**号**通信店,以调货为名将店主张某某的两台苹果手机(型号:iPhoneXsMax,已起回,经鉴定价值分别为4880元和4560元)骗走,后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将两台手机变卖给东莞市**区**村**街**号旁边的手机维修店店主彭某某,后逃离东莞。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东莞市**区**号铺**手机店上班。8月3日刘某某向老板被害人井某某借了一台红色的苹果牌iPhoneXR手机使用(自报以3800元以旧换新回收的二手机)。8月9日刘某某向老板井某某请假,后一直没有回店铺。8月11日井某某发现放在店铺抽屉的二台手机(一部金色苹果XSMAX型手机,自报以4800元以旧换新回收的二手机;一部黑色苹果X型手机,自报以2800元以旧换新回收的二手机)及一批手机配件(苹果原装全新屏幕,共52个,购买价7816.8元人民币)不见了,包括借给刘某某使用的手机,总价值约人民币19216.8元。后井某某一直无法联系上刘某某,于是报警。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逃至广西桂林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身上起获了其借走的红色的苹果牌iPhoneXR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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