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邱某甲(又名丘某某)因其表弟刘某乙需要找工作便与男友刘某甲商量,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其在广州白云机场有熟人关系便答应帮忙。之后,邱某甲将被告人刘某甲能通过熟人关系走后门在广州白云机场找到做机场安检的工作但需要花钱的信息告知了刘某乙。刘某乙与家人商量后,同意由刘某甲办理找工作事宜。不久,被告人刘某甲电话联系刘某乙要求其将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邮寄给邱某甲。自此后,被告人刘某甲以办理工作证、购买工作制服、给熟人好处费、装修机场分配的房子和车库等名义,不断向刘某乙及其父亲刘某丙索要钱财。刘某乙除了当面给付刘某甲现金9500元,还通过中国银行乐昌市支行的ATM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廊田营业所以现金转账的方式给付到邱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卡)、中国邮政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1696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单独持卡或与邱某甲一起取现金额为154500元,另外刘某甲拿现金给刘某丁、邱某乙并委托二人在银行转账到邱某甲的银行卡的金额为29000多元,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取现使用。2014年5月一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向刘某乙、刘某丙索取的资金达193000多元。案发前,被告人刘某甲退还了刘某乙、刘某丙共计12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骗取刘某乙、刘某丙的资金后并没有为刘某乙找工作,而是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周妮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散件: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一张、询问笔录六份共34页、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二份共46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共2页、现场勘查记录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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