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于2014年4月被假释,2015年11月假释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借款、购买电脑等为名,先后从被害人马某某、蔡某某等人处骗得共计人民币143 350元,全部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借款、帮助电脑维护需要资金等为名,多次从被害人马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 500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裴耀东”身份以借款为名,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6 500元。
3.同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裴耀东”身份以购买硬盘为名,从被害人蔡某某处骗得硬盘18块,价值人民币14 790元。
4.同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裴耀东”身份以购买电脑、硬盘为名,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电脑6台、硬盘16块,价值人民币52 000元,后以人民币29 840元的价格将电脑低价出售,经被害人李汉涛多次催讨,被告人刘某某归还人民币5 000元。
5.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冒用“裴耀东”身份以帮忙代购电脑、借款为名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9 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货运轨迹图片,证明、加盟合同,营业执照、应聘人员信息表,借条、劳动合同书、应聘登记表、员工资料卡、打卡记录、工资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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