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白山市**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8月份,虚构其能够承包江源区******广场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工商银行卡明细、汇款凭证、江源区**局出具的关于政府**改造的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甲、侯某乙、刘甲、侯某丙、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工程需要投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猛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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