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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罪)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18年9月15日因赌博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2019年7月24日因赌博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筹集赌资,伪造了其从中意租车公司租赁的现代轿车(车牌号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曹某某,非法获利23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曹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5人证言,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323****。

2.侦查卷2册,证据文书一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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