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0********,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投资无纺布可以挣钱为由,骗取陈某甲、陈某乙共2478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赌博网站来往记录截图、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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