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附4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9月30日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5日9时许,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接到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函称,其院在办理张家港市**塑胶公司诉衡阳市**中学、衡阳市**实验中学一案中,发现存在涉嫌伪造张家港市**塑胶公司公章的犯罪事实,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接到蒸湘区人民法院函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30日开始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张家港市**塑胶有限公司的公章,骗取衡阳市**中学、衡阳市**实验中学工程款共计90万元。2016年5月20日,刘某某和李某甲将50万元退还给衡阳市**中学法律顾问莫某某(49万元转账、1万元付现金),莫某某于5月26日转账给衡阳市**中学。余下的4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付款委托函、付款证明、转账凭证、收条、蒸湘区法院函、刑事控告状、民事判决书、合同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李某甲、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益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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