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镇**路**号,现住常宁市**镇**村。因涉嫌诽谤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诽谤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诽谤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刘某某将举报常宁市**镇**村原村书记刘某甲的材料送至常宁市公安局信访室,后该线索被交办至常宁市三角塘派出所进行核查,三角塘派出所邓某某负责核查该线索,核查后向常宁市扫黑办进行回复证实刘某某举报内容不实。刘某某接到回复后认为邓某某包庇刘某甲涉黑作恶事项,于是开始在红网上发布文章诽谤邓某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常宁市公安局和三角塘派出所多次就此作出调查和回复,刘某某依然在红网上有目的地发布帖子诽谤邓某某,造成不良影响,后因此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1日,刘某某被拘留后依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又在常宁市红网论坛上发布文章诽谤常宁市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长王某某和公安局民警朱某某等人,称王某某拒查邓某某包庇恶霸违法犯罪;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又在红网论坛上发布文章称三角塘镇党委书记彭某某利用黑恶势力卡压其弟弟入党,经调查,其弟刘某乙系因党员群众座谈会未通过而未入党。另2018年年初,刘某某向常宁市纪委举报廖某某贪污,常宁市纪委刘某丙负责调查并进行了依法处理,刘某某对调查结果不满,于是在红网上发布文章诽谤刘某丙出具伪证,包庇黑恶势力。经查,刘某某先后在常宁市红网、衡阳市红网针对邓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彭某某、刘某甲等人发布了数十篇诽谤文章,捏造虚构的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刘某某的行为给上述人员造成严重的名誉和公信力损害,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刘春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刘某某红网账号发布文章截图多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含检察内卷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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