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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村**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3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建立风吟鸟唱网站(网址:https://niaozhan.net)。王某某与摄影师合作,通过风吟鸟唱网站原创区板块上传摄影师拍摄或者以其他途径获取的淫秽图片和视频,并将上述淫秽物品以付费下载的方式向网站会员出售,淫秽物品的销售获利由王某某与网站摄影师四六分成。该网站为非开放网站,普通游客无法浏览该网站的原创区内容,需注册后方能浏览少量图片,且无法下载。如需下载,需通过网站提供的站长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购买会员。该网站会员包括充值人民币300元一年的年费会员和人民币1000元的终身会员。年费会员的充值金额仅用于购买会员,无法用于付费下载。终身会员充值后,王某某会将其中的人民币250元以虚拟货币形式显示在会员账户内,以便于会员付费下载淫秽物品。会员可通过网站上的购买链接自行付款、下载淫秽物品。摄影师向王某某提供的淫秽物品的销售额会以虚拟货币余额的形式显示在其在该网站上注册的账户内。摄影师通过微信等方式与王某某联系提现,王某某将摄影师账户余额60%所对应的钱款通过微信的方式转账给摄影师。

被告人刘某某系网站摄影师,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其先后向王某某提供图片、视频共计34部,并通过风吟鸟唱网站出售获利。经鉴定,刘某某提供的34部压缩文件图片、视频,其中32部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上述淫秽物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75元,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45元。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销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村**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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