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102户。2005年11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6月16日18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刘某某联系“浩浩”(在逃)以400元的价格购买约0.3克冰毒后,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小区门口将该0.3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当场付给刘某某300元现金,剩余200元赊欠未付。
2018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联系“浩浩”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约0.5克冰毒后,于当天晚上在青岛市**路“****”店内将该0.5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600元现金。
2、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8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102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8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102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8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102家中,由徐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及冰毒,容留徐某某、姜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3次4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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