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镇**路**号,住陇川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陇川县**镇**小区**号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2020年5月12日22时许,容留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20年7月28日1时许,容留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20年7月30日15时许,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20年8月3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容留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二、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陇川县**镇**小区**号其家中向赵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二颗,计0.216克;2020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陇川县**镇**小区**号其家中向周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五颗,计0.530克;2020年8月6日14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在中缅边境S50号界桩北侧50米处被瑞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章凤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并现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扔在路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91克。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6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并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恩周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八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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