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组**号**号。因吸毒于2019年8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满君,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9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8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岳满君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曾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称要购买毒品,刘某甲便从“某某伢子”手里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6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随后在邵阳市双清区**站**加油站附近将其中的5粒麻古和一部分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曾某某购得毒品后,由被告人岳满君开车一同到双清区**镇**村马路边,岳满君、曾某某、姜某某、姚某某四人在岳满君的白色越野车上(车牌号为湘******)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机动车登记信息、前科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岳满君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岳满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满君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满君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岳满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岳满君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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