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号,无业。2014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从2011年开始吸食毒品并以贩养吸。期间,被告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2014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在本市三桥双拥路七天连锁宾馆门口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小包,毒资人民币140元。经鉴定:从送检的六小包白色粉末状物中检出海洛因,净重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4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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