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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6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泥磅紫荆路两代一家小区**单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2017年3月12日,举报人石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大麻,两次均以750元购买了5克大麻,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货款。2017年10月26日,石某某又通过微信以31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3克大麻,收货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刘某某根据石某某提供的邮寄地址将3克大麻通过快递发给石某某。石某某收到包裹后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该包裹里提取到疑似毒品大麻叶1小包,经称重为3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大麻叶,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包裹一个、大麻叶3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5. 鉴定意见:涉案毒品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四氢大麻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振球

2018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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