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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侯马市 “家中”和 “租住地”向吸毒人员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郭某2、周某 、贾某 等13人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和一公司院里等地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边某某(社区戒毒)海洛因3次,每次1片,每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0.18克。

2018年10月21日、22日、23日、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边某某(社区戒毒) 海洛因 5次5片,约重0.3克。

2、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每片110元或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社区戒毒) 海洛因18次19片,每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1.14克。

3、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强制隔离戒毒)3片海洛因,每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0.18克。

4、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每片1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夏文虎(强制隔离戒毒)2片海洛因,约重0.12克。

5、2019年春的一天和8月5日、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贾某 (强制隔离戒毒)3片海洛因,约重0.18克。

6、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 2(强制隔离戒毒)2片海洛因,每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0.12克。

7、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以每片1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2(社区戒毒) 海洛因6次6片,约重0.36克。

8、2019年4月上旬至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2(社区戒毒) 海洛因41次,每次1片,共计约重2.46克。

9、2019年7月19日至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社区戒毒)海洛因8次15片, 1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1.11克。

10、2019年正月和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以每片120元的价格3次卖给吸毒人员王某 2(强制隔离戒毒)15片海洛因,每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0.9克。

11、2019年4月14日、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郭某2(社区戒毒)2片海洛因,约重0.12克。

12、2019年3月、4月6日至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楼下或门口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郭某2(社区戒毒)海洛因19次,每次1片,每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1.14克。

13、2019年5月26日、27日、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地以每片1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社区戒毒) 海洛因3次5片,每片约重0.06克,共计约重0.3克。

2019年8月6日下午,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刘某某在其租住地抓获,当场从其住处缴获疑似毒品175片, 约重11.36克,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九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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