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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4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曾因吸毒2012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2014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发自北京市朝阳区的毒品购买信息后,2020年4月26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门外,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男,55岁,北京市朝阳区人)贩卖毒品0.16克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为吗啡类毒品海洛因。上述毒品均已没收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辨认笔录:任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巍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1部、小瓶容器等。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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