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镇**村**组**号。曾于2019年7月26日因滥用阿普唑仑药物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夜未央迪吧门前其停放的辽A****1黑色马自达轿车内,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贩卖二板阿普唑仑片(40粒)。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取样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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