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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喜坨”),男,1987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武冈市********。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在武冈市皇冠世纪酒店附近,被告人刘某甲将重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在武冈市商二街十全十美酒楼附近,被告人刘某甲将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

3.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准备将净重0.33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200元贩卖给刘某乙,将净重0.755克的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在武冈市京北酒店准备与刘某乙交易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刘某甲随身携带的两包分别净重0.337克、0.755克的甲基苯丙胺被查获。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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