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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贩卖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杨某某等人吸食。

2. 2020年2月18日19时许,刘某某贩卖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等人吸食。

3. 2020年2月21日22时许,刘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等人吸食。2020年2月21日22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羊角派出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村**养鸭场抓获杨某某、欧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3名吸毒人员。刘某某送毒品过来时发现杨某某被抓后将毒品丢弃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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