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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约定****,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花费800元从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疑似物一包。后被告人刘某某返回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家中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份,检材净重0.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扣押、称量、封存笔录;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扣押清单、微信****;

8.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

9.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艳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医院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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