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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1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4年4月22日16时许,购毒人员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覃斗镇凯源宾馆407房交易。刘某某依约来到凯源宾馆407房。刘某某与吴某某相遇后,吴某某付给刘某某人民币300元,刘某某便将1包冰毒交给吴某某。刚交易完毕后,俩人便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刘某某毒资100元、手机1部及刘某某向吴某某贩卖的1小包毒品。经民警称重,涉案毒品净重0.79克,该涉案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4年11月18日10时许,冯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刘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覃斗镇讨泗村路口处交易。后刘某某携带毒品来到覃斗镇讨泗路口与冯某某相遇,刘某某收取冯某某毒资人民币现金200元,便将1包毒品交给冯某某。刚交易完毕,俩人被民警抓获,民警缴获冯某某毒品1包、刘某某毒资200元以及手机1部。经民警称重,涉案毒品净重0.17克,该涉案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及现金人民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戒毒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检察卷1册;3、缴获的涉案物品均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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