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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7********,汉族,大学肄业,收银员,户籍在重庆市奉节县**镇**巷**号**栋**单元302。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刑)与暂住于本市闵行区**路**号悦隆酒店的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收款,将毒品藏匿于火锅底料袋中并封箱后委托快递公司递送交付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徐某某。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男友李某某贩卖毒品,受其指使二次经手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9克、1.43克藏匿于火锅底料袋中并封箱后委托快递公司递送交付给徐某某。

上述毒品交易系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涉案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全部扣押并收缴。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对于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经部署、安排,进行控制下交付,缴获毒品,并查获贩毒嫌疑人身份信息后将李某某抓获到案,接着将参与贩毒的刘某某抓获到案。

2、涉案人员徐某某的陈述、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缴获毒品的快递纸箱照片、快递公司运单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照片证实,徐某某与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微信转账付款,从李某某处三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具体经过情况、涉案毒品通过快递公司递送情况及毒品数量。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已予以收缴。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涉案快递件照片指认证实,其供认贩卖毒品的事实及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其二次将毒品藏匿于火锅底料袋中并封箱后委托快递公司递送交付给买家的事实。

5、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身份情况。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受男友李某某指使,二次协助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直接帮助,其参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3.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又鹤

检察官助理:文韬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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