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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7〕76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办事处**村。2017年9月11日因吸毒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蔡县**局大门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毒品“老黄皮”一小包( 大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以及有关检测、处罚材料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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