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一个叫“梁某某”的双江籍男子、双江部队“老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所购得的毒品一部分供自已吸食,一部分贩卖给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893克,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10月30日两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颗,经侦查实验查明,净重0.8514克。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2颗,经侦查实验查明,净重2.0416克。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国道路口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二组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兵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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